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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加执法透明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使队伍保持廉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切实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1. 监察人员要强化执法意识,坚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2. 监察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索要财物,收受贿赂,报销票据,不得有吃、拿、卡,要等行为,不得从事与执法业务相关
的经营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参与与监察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娱乐活动。
3. 执行公务中,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执法程序秉
公办案,严禁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
4. 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标志,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
5. 执行公务时,要着装整齐,语言文明,礼貌待人,处理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6. 监察人员不准向被监察的单位或个人,在违法案件未公布之前通风报信,透露内部工作情况及处理决定。
7.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
8.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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