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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24号令,确保在呼和浩特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能够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审批许可进行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监察管理制度。
一、市规划监察支队在规划局的领导下,负责跟踪监察规划区范围内经市规划局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
二、从2003年起,规划监察支队对跟踪监察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责任到人的工作运行机制,并按职责、区域、地段分工,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地的显著位置设置由市规划局监制的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并由规划监察人员监督可检查其是否设置在明显位置上。
四、规划监察人员(两人以上)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从验线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及时,准确、详细的跟踪检查。1、建筑工程:退道路红线、用地界线、建筑红线、总平面尽寸、结构、性质、层高、层数、造型、色彩、外装修材料的立面效果等是否与规划审批相符作详细记录;2、市政工程:核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文、附图,核查管线位置是否与规划许可证相符,并作详细记录。
五、规划监察人员必须对所跟踪的建设工程项目认真细致的进行检查核实,尤其是对建筑项目施工到基础(±0),主体结构封顶,外立面效果的三个关键施工阶段严格进行复核,并作详细记录,及时逐级上报。
六、规划监察人员检查中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与规划审批许可不符合)时,现场能纠正的,立即纠正,现场不能纠正的应及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令其限期改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及时上报。
七、各中队对其跟踪监察人员上报的《立案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应及时报支队综合业务科,由支队填写《违法建设处理审批表》,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处理。
八、违法建设单位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则由各中队自行组织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停水、停电、扣留施工机具、查封施工现场出入口等),强行停止其违法建设行予以正。
九、经中队强行停工而不予改正或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中队必须及时上报支队,由支队上报分管领导审定或局专门会议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由法规科依法处理。
十、市规划支队要与各相关执法部门加强联系,互相配合,用各种强有力的有效手段制止违法建设,不给违法建设生存的条件。
十一、规划局各科室要加强沟通,一起联动,对不予停工的建设项目,在未作出处理决定前,窗口不予收件,已收件的项目,审批科室不予给该项目进行审批。同时停止该建设单位的其它建设项目的审批。
十二、加大制止违法建设的宣传力度,对重大的违法建设项目设立公示栏进行公示,或通过新闻媒体给予公开曝光,加强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营造违法建设难以生存的环境。
十三、从2003年起,所有经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凡有违法建设行为,经支队多次停工不予停工或情节恶劣的,各科室不予验收该建设项目,同时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四、对违法事实情节较轻的,且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及时由支队报主管领导审定处理。
十五、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报,必须有支队填写的《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城市规划监察跟踪卡》内容提出的意见方可收件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必须支队参加。
十六、支队验线时,必须有监察责任人参加并与验线人一同填写验线记录表。发现有与审批图纸要求不符的,须及时退回审批科室处理。
十七、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把查处违法建设数量作为一项指标,作为规划局对各科室及二级单位的年终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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