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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监察建设项目责任到人工作程序

 

  为了加大城市规划批后管理的力度,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逐步将跟踪监察纳入法制化、制度批、规范化的轨道。依据《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支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支队跟踪监察建设工程项目责任到人的工作程序。
一、规划支队在规划局的领导下,对所有经规划 局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审批许可的内容实施跟踪监察,对建设工程依法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管理。
二、从2003年起,支队对每个跟踪监察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具体项目责任到人,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从接到 跟踪监察项目的资料开始到竣工验收结束负责贯穿始终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支队综合业务科对经验线合格后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表、总平面图,批复文件等),须及时转交支队办公室,办公室登记后在一日内按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域,地段转发到相应的管区中队,并由中队长签收。
四、各中队要合理安排本中队的所有人员,在具体跟踪监察过程中必须两人以上为一组,由中队及时合理的将跟踪监察项目分派到具体队员进行跟踪监察,具体监察过程中,要以项目责任人为主,其他队员为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五、支队所有队员必须对自己所跟踪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尤其是对三个关键的施工阶段进行详细细致的监督监察,并做好跟踪记录。
1、跟踪监察责任队员依照跟踪材料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公示牌,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正负零时,检查工程总平面放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检查建筑工程基础外沿与道路红线,相邻建筑外墙,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是否与审批的规划许可证相符;检查建筑工程外墙长、宽尺寸。并以书面形式作详细记录,及时填写《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城市规划监察跟踪记录表》。
2、跟踪监察责任队员对跟踪监察的建设工程项目从主体施工到封顶阶段,要及时检查建设工程的建筑结构,使用性质、总平面位置、层数、层高造型是否与规划许可证相符,并做书面文字记录,及时填写《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城市规划监察跟踪记录表》。

3、跟踪监察责任队员在建设工程竣工阶段,依照跟踪材料对建筑物外立面效果进行检查,检查外部装饰色彩,造型,屋顶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许可,并对检查结果做出书面文字记录,及时填写《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城市规划监察跟踪记录表》。
六、跟踪监察责任队员,在对建设工程项目从验线到竣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越证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准确、详细地对违法建设活动情况做笔录,并按程序及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两日内上报所属中队,中队对其跟踪监察责任队员上报的相关认真核实后,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两日内上报支队,支队综合业务科及时进行整理登记,并报支队领导审核。
七、跟踪监察责任队员,对有越证违法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现场予以制止和纠正,现场不能制止和纠正,应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工和限期改正,对拒不停工和限期改正的,在上报所属中队的同时,应当不停止对违法建设工程项目的有效制止。
八、各中队对跟踪监察责任人员上报的不予停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须及时上报支队,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中队队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加大力度给予强制仿停工。
九、对经中队强制停工拒不停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支队须及时上报局领导审定,经局领导审定或局专门作出处理决定,由局法规科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十、对群众的信访案件,各中队要及时调查落实,并在三日之内以文字形式反馈支队办公室。
十一、违法建设案件处理结案后,由管区中队填写《结案报告表》,并报支队综合业务科登记存档。
十二、跟踪监察项目竣工后,项目责任人应当及时将填写的《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城市规划监察跟踪记录表》上报综合业务科。并经支队审核后归档。
十三、建立奖励制度,对能够履行职责,较好的完成跟踪监察任务成绩显著的队员,给予奖励,同时作为年终奖考核依据。
十四、在跟踪监督检查的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人为造成违法建设工程项目不及时查处和有效制止的,一经发现,立即通报批评,并按支队《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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