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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城建监察规划支队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保障规划支队及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规划监察执法过错,根据《呼和浩特市规划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现规定如下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过错是指:规划支队及执法人员在其监督过程中,由于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的错案;或者没有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没有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执法程序违法从而导致行政诉讼或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件。

三、规划支队及其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监督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过错责任追究:
(一)在所管辖的区域出现违建设项目而未发现的;
(二)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按程序上报而未上报或制止,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三)建设项目批后监察不到位,造成与规划审批内容不符的违法建设项目,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应当及时立案、撤案而未予及时立案、撤案的;
(五)对违法建设项目调查过程中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或故意隐瞒事实造成过错的;
(六)对规划局信访办转交的信访案件未及时调查核实或上报的;

四、规划支队执法人员在其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各中队管片监察人员或调查人员,故意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过错,由管片人员或调查人员承担责任;
(二)由于各中队管片人员或调查人员的故意行为而导致支队领导或分管领导失误造成过错的,由管片人员或调查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由于综合业务科不及时审查、上报、备案造成过失的,由综合业务科具体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过错责任的追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别处理或并处: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过错,应给予以下处罚:
1、办错一案,责成过错责任人认真检查,限期改正;
2、办错二案,责成过错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公开检讨,并取消本人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3、办错三案,责成过错责任人离岗学习,一年内不得晋级、晋职;
4、办错三案以上的,免去现有职务,视其情况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或给予辞退;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造成过错,给予以下处罚: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情节较轻,影响较大给予记大过处分,一年内不得晋级、晋职;
3、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视其情况给予降级、降职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六、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述,申诉期间,不停止其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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