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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呼市规划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和通告的内容
(一)报告的内容
1、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履行职责的情况;
2、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情况;
3、完成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以及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4、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5、对本单位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不正之风和热点问题,进行查纠和解决的情况;
6、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7、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通告的内容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进展情况;
3、查处大要案的情况;
4、责任追究的情况;
5、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程序和方法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要向局党组、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党、政一把手每年要向局党组和纪委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情况。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向同级党组织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情况。
2、每年报告一次。并于每年12月1日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 写出专题报告。
三、具体要求
1、报告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单位及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包括经验、存在的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2、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00二年七月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告知与反馈制度
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告知与反馈制度》,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与反馈内容
(一)告知内容
有以下所列情况的,处纪检将对单位、部门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告知。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够有力的;
2、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工,完成任务不好的;
3、对明显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没有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4、根据群众举报及通过各种调查、督查、考核、审计、执法监察等,发现领导干部有不廉洁行为的;
5、因工作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它需要告知的问题。
(二)反馈内容
被告知部门或被告知人在接到处纪检人员《告知书》后,应就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说明:
1、出现问题的情况及原因;
2、解决问题的措施及结果;
3、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对问题的认识、态度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4、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5、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告知和反馈方法
1、根据告知内容,由处纪检部门向有关科室或个人发出《告知书》。
2、被告知对象在接到《告知书》后,要认真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按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局纪委、监察室反馈。
三、具体要求
1、被告知对象要对告知事项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反馈材料要实事求是。
2、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纠正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局纪委、监察室说明情况。
3、对《告知书》反馈不及时、不认真反馈或拒不反馈的,将对被告知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4、《告知书》由处纪检部门制作。
二00二年七月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制定的各项具有全局性的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好这一《规定》,我处根据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保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对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职责范围
1、处领导班子对所属的科室和生产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党支部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领导班子成员、所属科室和生产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处纪检在局纪检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教育、监察、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对处科室和生产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二、落实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提出明确的贯彻落实意见,对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2、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纪政纪条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丰富学习内容,深化党风廉政教育。
3、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我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意见,处各科室、各部门都要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4、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各科室和生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坚持德才兼备和“四化”标准选拔干部,严格考核,走群众路线,注重实绩,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
6、要依法领导、组织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各基层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认真听取纪检监察的工作汇报,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对重大案件查办要积极参与,对纪检监察部门提交的请求要及时研究,给予批复。
三、严格责任考核
1、每年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中,并报局党组和局纪委,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党组、局纪委报告。
要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列为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和总结。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
3、建立督查制度。处党支部、纪检部门对各科室、各生产部门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要与业务检查相结合,必要时组织专项检查,每年要组织一次督查。
4、建立谈话和减免制度。要与各部门责任人谈话,指出在抓好业务的同时,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负的责任。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科室及负责人,党支部、纪检部门负责人应找其变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具体要求,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性质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5、建立廉政档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材料,要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廉政档案。档案材料包括:落实责任制内容的年度总结和报告,民主生活会自查材料和述职报告,督查组形式的督查报告,责任考核,减免谈话材料等。
四、严肃责任追究
1、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中责任内容的,视情节轻重,要追究领导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