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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行为制度

一、 严守法纪
1、 廉洁公务,遵纪守法、没有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2、 在职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向对方暗示资助,索要贿赂。
3、 不得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非正常办事渠进行索取或接受贿赂。
4、 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向建设单位和个人索要好处作为办事报酬,也不能让对方作出提供报酬许诺。


二、 不以权谋私
1、 工作人员在充任工职期间,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
2、 不得利用职权直接或间接接受本人业务有关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的馈赠、宴请。
3、 不得通过信函、便条、电话等形式打招呼、走后门,干扰建设单位建设秩序。


三、 秉公尽责
1、 严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管理业务》。
2、 坚持实事求是,不歪曲真象、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3、 依法办事。不徇私情,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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