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了畅通监督渠道,有效地对我局实施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二、 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的以下举报:本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本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刁难、推诿、拖延、不办等不良行为;各种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 举报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联系等形式。举报人不愿署名,可匿名举报。
四、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材料或举报人姓名转告被举报人。
五、 局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的举报,要认真受理,逐件登记,调查落实,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通知署名的举报人。
六、 查办举报案件要坚持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性强、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七、 所举报问题要真实可靠、事实清楚、内容具体、便于查证。对立案的举报案件,经查实后,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八、 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接待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各种形式的举报、控告。
举报电话:0471----6964617、0471----626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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