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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 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 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 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五) 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 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七) 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第八条 严禁涂改、伪造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三章 买 卖

    第九条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