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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按照土地资源状况或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调查土地违法案件时,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调查。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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