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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土地使用权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