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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