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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起重吊装设备、脚手架、架设高度在2米以上的操作平台和地下工程的安全设施安装、设置后,须经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八)无能力对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检验单位要对其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九)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十)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文明施工的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生产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卫生标准;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施工事故; 
  (十二)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施工安全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 
  (一)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规,通过招投标选择与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等级相适应的施工企业,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组织施工; 
  (三)监督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 
  (四)按照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因缩短工期或者特殊需要追加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要由原审批部门批准; 
  (五)不得任意降低工程类别、压低工程造价,影响建筑施工安全。 
  第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做到: 
  (一)按照设计规范、标准提供设计图纸,保证工程安全性能; 
  (二)协助施工企业提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三)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碍作业人员安全的,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组织及时进行设计变更; 
  (四)设计中不得硬性规定使用某一厂家的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八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主动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管理负责人员报告。 
  企业职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和制止。
  第九条 各级地方工会、建筑行业工会和企业职工对施工安全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在施工中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条 对在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