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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水利、电力、交通、邮电、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审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向旗县人民政府报批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报批请示; 
  (二)现状分析图; 
  (三)规划图; 
  (四)规划说明书。 
  第九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期限:远期为15年至20年,近期为5年至10年。 
  第十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公布形式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旗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依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须经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审查同意后,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1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对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公路两侧,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三条 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兴办苏木乡镇嘎查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申请的审查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是否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是否确定了具体地点和用地范围; 
  (三)建设项目是否依法经审核或者批准;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兴建跨度或者跨径6米以上、高度4.5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