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法律法规>>城建部规章>>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效果。凡属设计文件未说明的项目,如要进行初装饰的,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实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等初装饰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 余量。
    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的项目在施工阶段要一次施工到位。如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再次装饰过程中,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防水层,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等质量问题的,原施工单位不再负责。

    七、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及竣工质量核定、验收时 ,有什么项目验收什么项目。分项工程不全的,仍按一个分项工程对待。其质量标准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初装饰是二次装饰的基础、其标高、坡度、平整度、棱角等质量要求不能降低,观感质量评定的基准分不变,仍按原标准执行。

    八、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做到预销售或预分配,提前征求住户对装饰的要求,然后由物业管理机构,按住户的意见统一进行再装饰。

    九、再装饰的工程完工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或交付使用。

    十、家庭装饰委托的施工队伍,必须是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装饰施工资质证书的。不准委托无证单位承揽家庭装饰业务。

    十一、凡实行初装饰的工程,因实行初装饰发生的预算差额部分,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划给物业管理机构,然后,由物业管理机构再按相应的面积比例补偿给住户。

    十二、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