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七十三号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ΟΟΟ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二ΟΟΟ年一月二十一日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