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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监督费用。

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其中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号码;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标准;

    (三) 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