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1997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
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
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 (如仅作面层徐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仅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