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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关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