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6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造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