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
负责编制建制镇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
(三)
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四)
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
(五)
负责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六)
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七)
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八)
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建制镇在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服从设城市的总体规划。编制建制镇规划应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