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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