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199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委、建委(规委厅),计划单位列市计委、建委:
现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 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