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
(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嗅、震动)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
(一)文字说明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市局的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二)图纸
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图纸比例为1/5000001/1000000,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
2、城市现状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图纸
第七条 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前言: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根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城镇发展; (1)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 (2)预测城市化水平; (3)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重点发展城镇;
(4)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 (5)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类用地的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
(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 (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控制范围。
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 7、各项专业规划、内容要求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8、35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入、住宅建设等;
9、实施规划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