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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总体规划

    第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的情况等;
    (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 (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 (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