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法律法规>>城建部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和确定城市、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