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法律法规>>城建部规章>>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八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具备区域城市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编制任务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城市和部门协助提供。
    第九条 承担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规定。
    第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省域(或自治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县城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集镇。
    第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10、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由组织编制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规划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和主要图纸。
    1、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包括综合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2、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图纸;
    (l)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2)城镇体系规划图;(3)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配置图;(4)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
图纸比例:全国用1:250万,省域用1:100万——1:50万,市域、县域用1:50万——1:10万。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用1:5万——1:1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