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法章>>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标准及时建设配套绿地。确有困难达不到标准的,经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缺少的绿地面积交纳绿地补偿费。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时,要对城市绿化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统筹安排,互相兼顾。
  城市防护林地,不得开发为公园。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减少的绿地,必须用收取的绿地赔偿费和补偿费,在异地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的园林绿化经费。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铁路、公路、水利、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管理标准,安排相应的绿化经费。
  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和养护管理费由房屋产权单位支付。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要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七条 承担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级或者市级颁发的园林绿化设计证和绿化施工营业执照;要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规程,确保设计和施工质量。
  无绿化设计证和施工营业执照的,不得承揽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采取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绿化事业,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各旗、县、区的城镇绿化工作,管理所属的公园、游园、苗圃、防护林带、主干街道的绿化工作,并对已规划绿地面积的减少负有直接责任;
  (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园林绿化事业,指导、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城镇的园林绿化工作和驻地各单位的庭院绿化达标工作,直接管理旗、县、区属的公园、游园和街道绿化,并对已规划绿地面积的减少负有直接责任;
  (三)城市铁路、公路、河渠两侧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分别由铁路、交通、水利部门负责;
  (四)陵园、寺庙、风景名胜区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绿化管理;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由产权单位具体负责,由所在旗、县、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和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负责监督和检查;
  (七)生长在城市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管护,散生在各单位的,由各单位负责管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八)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园林绿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完善绿化和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监察队负责园林绿化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园林绿化监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佩戴标志、出示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