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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值班人员擅离职守,工作失职,或病员病情恶化时未作急救处理,贻误抢救时机的。
(三)诊治工作中,遇有复杂、疑难病症,不及时向上级医师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示,擅自处理,延误病情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
(四)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搞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损伤重要器官的。
(五)护理工作中,查对错误,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护理不当或其它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药剂工作中,配错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毒、限、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的。
(八)因检验、放射、病理等其它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的。
(九)开展新手术新技术项目,事先未作充分准备,无完整实施方案,又无实验依据,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作主的。
(十)因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而造成严重感染或交叉感染的。
(十一)中(蒙)西医结合治疗过程中,无西医、药学知识,擅自采用西医、药学治疗方法的;无中(蒙)医、药知识,擅自采用中(蒙)医、药治疗方法的。
(十二)针刺治疗进针角度、深度不准确;因工作失职造成病人晕针、折针等情况,未采取应有措施的。
(十三)对病人进行试验性穴位封闭治疗的。
(十四)对骨折、关节脱位病人不认真检查,以致误诊或延误整复时机的。
(十五)对非手法治疗适应证,盲目进行推拿按摩,机械牵引的。
(十六)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七)麻醉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用药错误、用药过量或不认真观察麻醉进程的。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事故系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技术过失是指医务人员虽未违章违制,但因技术水平和经验所限而直接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以损害程度不同,分为二级甲等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以损害程度不同,分为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按卫生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医应立即向其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医疗事故隐满不报者,从严处理。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立即派人封存并妥善保管有关的医疗文件和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待结案一年后转病案室长期保管。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到现场将实物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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